(7)你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的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关系不准确。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为镇江市国资委,但年报中多处把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关系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
整改措施:2013年半年报,公司已将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关系披露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整改时间:已完成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财务部
公司将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认真落实整改方案,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