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函[2012]第48号)(以下简称“监管函”)。该《监管函》指出:
1、2011年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总额为24,033.88万元,超出年初预计金额3,833.88万元,对超出预计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出具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公司未及时做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
接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整改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并经2012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作出相应公告。
针对《监管函》第(1)项内容,公司具体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