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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4-12-26 22:47:32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江苏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重庆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

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内的保税货物(以下简称保税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时,继续予以保税;保税货物内销时,海关按其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同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除保税货物外,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或内销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海关按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

  (五)贸易功能区不再执行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的免税政策。

三、苏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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