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贸易功能区范围的确定、隔离监管设施及管理系统的验收等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上述税收政策在贸易功能区正式通过验收后执行。
四、江苏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南京海关、重庆海关要积极推进落实上述税收政策,并切实做好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换。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贸易功能区增值税的征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及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具体监管办法,经实践检验政策可行、措施成熟后,适时研究提出在其他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扩大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