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以下是笔者对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在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的一些思考。
重视信托收据。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进口押汇业务,银行往往会在货权不可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在落实相应担保措施的同时,提交信托收据来作为表内外贸易融资风险敞口的补充货权控制措施;部分银行同业亦将进口押汇业务称为信托收据贷款。在笔者看来,信托收据可理解为进口企业获得银行向其交付的该笔贸易合同项下货物相关权利凭证及相关单据(或货物本身)时,向银行提交的信用担保文件,以此确认银行为信托关系项下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建立操作性强的登记制度,但单从法律角度来说,信托收据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过仍建议银行将提交收据作为业务受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