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目标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商务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了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认识。在此期间,美国政府、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我部表达对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服务业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具体贸易政策问题的关注。商务部受理各部门送交的征求合规意见文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已有133件。按此增速计算,每年将办理约300件,部门合规工作量至少翻一番。鉴于《通知》本身包含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总体较为原则,为增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商务部在征求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意见后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19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贸易政策涵盖范围、合规性的界定、适用主体、对现行的和拟议中的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商务部的职责范畴及办理合规问题的程序及时限规定等内容。
《办法》第六条对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规定形式要求,目的在于提高受理世贸组织成员所提问题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办法》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合规问题书面意见的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办法》第九条规定受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5个工作日。这些规定显示了中国政府及时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关切,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姿态。同时,《办法》规定,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这主要是考虑到对某些专业领域(如农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等)的贸易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时,相关法律评估须以科学实验、技术标准评估、对贸易是否构成不必要限制的分析等为基础,此类分析往往耗时较长。
三、商务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的关系是什么?
答:《办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但为确保全国贸易政策统一实施,商务部在必要情况下将接受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其提出的咨询或征求意见,并对地方合规工作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