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贸网讯 公正、合理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但现实中存在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现象,比如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而采取一些不当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使国际金融危机后本就低迷的国际贸易雪上加霜。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本着自由贸易理念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新世纪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核心,涵盖27项部门规章和两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和应对措施都依法依规运用,树立了“负责任、守规则”的大国形象。当前,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的新形势,以及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和企业走出去的新要求,深化我国贸易救济制度改革主要应遵循以下思路。
坚持自由贸易理念,促进国际贸易公平自由。贸易救济作为贸易政策,必然内含和反映国际贸易的两个永恒主题: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为了促进贸易救济良性发展,应改变从贸易保护的单一性质来看待贸易救济的传统思维。在推动区域合作中应认识到,贸易救济不仅是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产物,而且是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有力保障。事实上,在贸易救济等贸易措施和壁垒存在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依然可以达到自由贸易的状态。对国际贸易的这一新认识,为以自由贸易理念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奠定了基础。
坚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区域贸易多方机制。针对贸易救济的二重性及其容易异化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现实,在国家利益冲突面前各国的立场和选择难以取得一致。因此,必须坚持采取基于国际规则的贸易救济政策。这个国际规则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它为解决贸易救济争端提供最后的保障和依据。对于近年来美国架空世界贸易组织而推行的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应当要求其在贸易救济的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防止贸易救济措施滥用。应进一步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贸易机制构建,争取在制定有关规则中取得更大发言权,以充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将国家和区域性的贸易救济制度置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制度框架内,甚至利用国际协议对贸易救济进行法律规制。
完善贸易救济立法,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美国和欧盟分别由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了效力较高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基本法。我国应统筹处理贸易救济与贸易政策、公平贸易、自由贸易、贸易保护、市场经济地位谈判、技术壁垒等的关系。企业在国外遭受不公正的贸易和投资壁垒时,政府应依据法律提供保护,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并通过单边措施、多边措施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企业正当权益。贸易救济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需要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相关条例的位阶不高。创造公平贸易环境,需要提高贸易救济立法的层级,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法律。还应根据我国国际贸易进展和贸易救济形势,不断修订和创新贸易救济制度。
提高国家对贸易救济的协调力度,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企业发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应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政府、驻外经商机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协调工作的“四体联动”机制,积极支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惩戒失信,打击欺诈,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当然,应对国外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根本在于提高产业竞争力,提高本国产品的品质和品牌信誉,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应引导外贸企业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同时,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研发和贸易人才队伍培养。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7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