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因腹痛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医院认为其患癌症晚期的可能性大,还给她下达病危通知书。田女士随后到其他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膜结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田女士诉称,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卵巢癌并转移到结肠癌晚期,医院给她下了病危通知。当年6月2日,在家人劝说下,她又至内蒙古某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求诊,经检查,她所患只是腹膜结核。经治疗,其于当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认为,宣武医院按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为其治疗20余天,属于误诊误治。特别是医院给她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给她及家人带来巨大精神伤害与打击,她起诉要求宣武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经田女士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称:卵巢肿瘤与结核病在临床上极易误诊。2013年5月6日,田女士以肠梗阻、十二指肠水平部梗阻入住宣武医院诊治。诊治过程中未发现田女士患有结核病,且穿刺未明确肿瘤的前提下,应遵PET/CT建议行腹膜高代谢灶活检协助明确诊断,医方未行上述措施直接排除结核病诊断依据不足。
田女士在住院过程中,医方给予其抗生素等治疗措施,并非针对肿瘤的治疗,也不会促进或加重结核病发展,不属于误治。
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未能控制田女士结核病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延误了对田女士的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此外,医方在未明确诊断及田女士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医方在田女士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田女士出院时医方未交代田女士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
一审法院认为,宣武医院的过失主要在于客观上延误了田女士结核病的治疗,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女士损害结果系由宣武医院所致。法院认定宣武医院应当对田女士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田女士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宣武医院诊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理解不够准确,终审改判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