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仲,利用其曾任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索取共计600万元,其中550万元用于给情人买房以及放贷赚利息。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受贿被判11年后,李仲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国新闻网3月10日)
古有“公正清廉心无愧,光明磊落梦不惊”,今有“清正廉洁以身垂范,慎独自重洁身自强”,可以说反腐倡廉是从古至今永恒不变的话题,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些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禁令来“打老虎”、“拍苍蝇”,虽说成效显著,但总有“漏网之鱼”。
这不,近日因受贿上百万被判11年的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仲就是其中的一条“漏网之鱼”。据了解,李仲在任职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索取共计600万元,其中550万元用于给情人买房以及放贷赚利息。可以说,法院的这一判决真是大快人心,不仅揪出了干部队伍的大蛀虫,更增强了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
当然,我们更应该看到李仲受贿背后存在的问题。为何仅仅一个基层领导干部就能轻轻松松受贿上百万?常言道,县官不如现管。别人忌惮的不是李仲这个人,而是他手上决定生死、关于利益的公权力。可以说,用“点金石”来形容公权力都不为过。
我们知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要避免公权力成为腐败官员的“点金石”,不但是要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防腐“抵抗力”,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尤其是要加强“一把手”的权力约束与制衡,如此才能让公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总而言之,政府公权力是用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而不是腐败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点金石”,党员干部必须清楚认识到这一点,自觉管住手、不伸手,才能成为为国为民的好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