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 > 正文

最高院支持王老吉 加多宝又败诉
2016-05-11 18:09:54   来源:华讯财经   评论:0 点击:

  5月10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加多宝中

  5月10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的关于加多宝“七连冠”系列广告语案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七连冠”案以彻底败诉告终。再审的被驳回有力证明了加多宝的侵权事实以及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其在各种案件中败诉后的无计可施。

  加多宝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七连冠”案终落幕

  据了解,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信息时报等报刊媒体,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

  事实上,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品牌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王老吉认为,加多宝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北京三院做出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法院认为“‘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涉案广告语的表达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针对此,法院判定加多宝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随后,加多宝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加多宝再次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也于近日被最高院驳回。

  300万赔偿背后 企业恶性竞争亟待规范扶正

  据了解,在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相关诉讼中,其上诉被驳回已不止一次。

  2014年5月,广药集团提出上诉,要求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9亿元),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随后被告6家加多宝公司先后向广东高院、最高院提起反诉,均被法院驳回。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指出:加多宝方面接连推出具有前后关联逻辑的涉案广告语,其一方面系意图通过关联广告语持续对消费者认购施加影响;另一方面系意图通过将诉讼战线拉长,以期实现将附着于“王老吉”商标上的商誉尽可能多地转移至“加多宝”凉茶的目的。

  事实证明,除了持续发布侵权广告语外,加多宝在每一个案件的程序审理中也同样通过不断上诉实施了拖延战术。以至今没有最终宣判的红罐装潢权案为例,2014年12月,广东高院一审判定加多宝使用红罐包装为侵权行为,需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加多宝对此提出上诉。与其上诉行为相悖,加多宝同期开始谋划换装,于次年4月推出新包装。今年4月,加多宝官方宣布停止使用红罐,彻底放弃已经在消费者心中根深蒂固的正宗凉茶包装红罐包装。

  相关人士指出,停止使用红罐,加之此前商标案被驳回,与王老吉20场官司均败诉,也证明加多宝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在法律面前的无路可退。在法律的规范下,王老吉在几年的维权中逐渐收回了“商标”、“红罐”、“怕上火”、“配方”四大资产,各层面利好不断。而加多宝在输了官司的同时,也被贴上了“虚假宣传”的标签,同样输了品牌。其所面临的近50亿元赔偿更将成为未来企业发展的掣肘。而随着众多案件的陆续终结,凉茶市场秩序有望回归公平公正的新常态。

  “加多宝方面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竞争主体唯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才能立足并长存于世。”王莲峰一席话指出了企业竞争的基本要素,值得市场竞争大环境下所有企业深思。

相关热词搜索:加多 最高院 王老吉

上一篇:妇科招商药品媚月丹教你远离霉菌,做健康完美女人
下一篇:女性如何延长自己的“保鲜期”

分享到: 收藏

右侧版权信息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商贸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商贸网,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商贸网"。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商贸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供稿服务

  所有版权 中国商贸网 通用网址:www.smcnn.com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mcnn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