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的10个商标争议纠纷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针对乔丹体育的7件“QIAODAN”相关商标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至此,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并长期使用的68件商标中,至少有57件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包括与乔丹体育主营业务相关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而被撤销的3件商标作为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并不影响乔丹体育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应予撤销、应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3个中文“乔丹”注册商标,分别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和第32类商品上,涉及的商品项目包括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啤酒等。而乔丹体育主要从事的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和销售等并不包含在撤销的3件商标之内。
如上文所述,乔丹体育目前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最主要商标,均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涉及的50个商标之内。而这50个商标中包含了多个中文“乔丹”商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禁止乔丹体育使用中文“乔丹”商标。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12月8日的庭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外,也对乔丹体育的商标商誉进行了肯定,认定“乔丹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具有较大的规模,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在先使用的鞋盒所包装的运动鞋产品是知名商品,其鞋盒装潢亦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等。因此,对乔丹体育而言,12月8日的宣判并不会对未来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实,早在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公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之前,公司为了避免公众造成混淆,已经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民族品牌 乔丹”早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自1984年乔丹体育创办以来,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近三年来向国家缴纳税金已超过15亿元,捐助款物超2亿元,安排社会就业8万多人。乔丹体育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知名运动品牌企业。对于本案判决,乔丹体育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的贡献。